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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知
关于加强期末考试考风考纪及巡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音乐学院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9日   浏览人数:   分享到:

各学院、各部门:

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集中考试定于7月2日-8日举行。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保障考试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一)实行校、院两级巡考机制:校级巡视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督查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等情况;考试期间全校标准化考场全程开启视频录像。

(二)压实学院考试主体责任: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教师等为组员的巡视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考试组织管理、试卷保密、考风考纪等工作;加强考务及监考人员管理,开展考生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二、筑牢诚信防线,维护考试公平

各学院通过多渠道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温州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规章制度,明确考试违纪作弊的的处置后果,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恪守诚信考试、坚决抵制各类作弊行为。

三、严格考试纪律,落实监考职责

(一)各学院要严格监考人员管理,组织监考教师研读学习《温州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2025 年修订)》,熟练掌握监考全流程规范,依规履职尽责。

(二)监考教师须按时到岗履职,不得私自找人顶岗。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监考人员的,须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否则将追究原监考教师责任。

(三)监考教师须在考前 30 分钟到学院领取试卷,考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环境,要求考生将手机、背包等考试违禁物品统一放在指定位置。

(四)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通讯工具,以及具有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五)监考教师考前安排考生座位,认真核查考生证件,引导考生先签到后入座,提醒考生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期间重点巡查考场桌椅、墙面,防范通讯设备作弊、携带小抄作弊等行为,及时觉察学生作弊苗头,有效阻断学生作弊渠道。

(六)监考教师须严格监考,全程监控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岗;

(七)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在试卷首页左上角标注 “作弊” 字样,详实填写《温州大学监考记录》,第一时间通报学院教务科(由学院同步报送教务处备案),并通知辅导员到场处置。

(八)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规范填写《温州大学监考记录》表及试卷袋封面信息,清点整理试卷并做好交接(与教学秘书当面交叉清点核对试卷材料,密封试卷袋并在密封条骑缝处签字确认)。

四、严肃考风考纪,明确考生职责

(一)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入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核查,无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参加考试。

(二)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及巡考人员等履行职责。

(三)严禁携带手机、智能手环等电子通讯设备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四)迟到15分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可在考场周边逗留。

(五)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及违纪、作弊考生将严格按照《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五、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违纪处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依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以下为考试相关节选:

第二十三条 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教师资格证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因考试作弊,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2)携带手机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的;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7)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的;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包括交换的双方);

(4)把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带入试场,并查看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的;

(6)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的;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的;

(8)其它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冒名代替他人考试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2)组织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4)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给予警告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成绩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监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依据《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执行,以下为考试工作相关节选: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影响程度和导致的后果,将教学事故分四类: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教学差错: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领取和提交试卷,或不按时上报考核成绩,后果轻微的。

(五)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在 10% 及以上,20% 以内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监考迟到或中途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内,且事前未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置,或违反监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后果轻微的。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一般教学事故:

(六)课程考卷与近 3 年试卷的试题重复比例达 40% 及以上, 50% 以内的。

(七)试卷批阅或成绩登记失误,导致学生成绩差错率 20% 及以上,30% 以内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变更监考人员或代他人监考;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随意离开考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违反监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严重教学事故:

(五)试题存在严重问题且未及时更正,影响考试如期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失效。

(六)课程考卷与近 3 年试卷的试题重复比例达 50%及以上, 70% 以内的。

(七)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考试结束后,回收试卷或答题卡份数少于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数;其他原因遗失试卷或答题卡,后果严重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缺席监考或中途擅自离岗 1 小时及以 上,且事前未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并进行有效补救;其他违反监考相关规定,后果严重的。

(九)试卷评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达 30% 及以上,40% 以内的。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重大教学事故:

(二)丢失试卷或答题卡,导致严重后果;故意泄露试卷、试题。

(三)试卷评阅或成绩登记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率达 40% 及以上的。

(四)课程考卷与近 3 年试卷的试题重复比例达 70% 及以上的。

(五)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隐瞒学生作弊,怂恿、参与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对考试结果有效性造成影响的。


                                                                         教务处 学工部

2026年6月26日



 温大行政发〔2025〕53+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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